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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校内基础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0-03-27 10: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沈阳建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内基础建设项目是社会施工单位来学校进行新建、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类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按照“谁引进、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工程项目由引进的单位(指学校各单位)具体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进场之前,引进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1),彼此之间厘清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引进单位要明确告知进入校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对施工工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引进单位应当汇同施工单位在进校三日内填写《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备案/审批表》(附件2),并负责统计施工单位所有来校施工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校内施工单位人员登记表》(附件3),将《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备案/审批表》《校内施工单位人员登记表》一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单位用人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对没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准使用,更不得招收来历不清、身份不明的人员驻校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如人员发生变化,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变更。
   第五条 校内引进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人员管理等各类安全制度,规范施工人员在校内施工期间的举止行为,严防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求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做好安全防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系好扣好帽带, 防止发生物体打击,高空物体坠落事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违规、无证操作,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严禁施工单位违章动火、用电,禁止违章作业、违法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包括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引进单位要汇同施工单位到保卫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附件4),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防范措施后,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室外五级风以上禁止动明火。
   第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盛装容器,要有专门场所管理放置,在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识,防止发生丢失和其它安全事故。施工设备不得在施工区域以外停放,不得影响施工区域周边道路正常通行。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动用、损坏监控、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管道阀门,确有必要的需书面报学校保卫处批准,并在施工完毕后要按原标准恢复,确保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第九条 校内引进单位有义务告知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学校相关安全规定,并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未取得动火审批手续的施工项目,保卫处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学校保卫处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附件(在保卫处常用下载栏目内):
   1.施工安全责任书
   2.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备案/审批表
   3.校内施工单位人员登记表
   4.动火许可证

 

                                                                          沈阳建筑大学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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