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呈逐年上升态势,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教育厅、沈阳市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方面做出的要求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学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和平衡车等以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电池存放行为,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置于学校一切建筑物内。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充电应在学校统一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处充电,各充电处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消除火患发生。严禁乱接乱拉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自加装或改装电动车充电设施。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经常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保卫处将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将严肃处理;如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小时举报电话:24690110,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保密举报人信息。
保卫处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