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出入校园以及在校园内行驶、停放应服从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机动车主要指各类汽车、电瓶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主要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以及车辆牌照智能识别系统管理、车辆的出入、行驶、停放管理、内外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挪动交通设施,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妨碍交通秩序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开挖道路,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日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应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结束及时修复路面,清除堆积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车辆入校注册登记
第六条 学校实行车辆牌照智能识别系统管理。教职员工、外聘教师、非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办理车辆入校注册登记,原则每人注册登记一台车辆。办理车辆入校注册登记流程为本人凭校园卡、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到保卫处办理。学校退休职工仅限给退休职工本人驾驶的车辆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内部车辆注册手续,并实施年度审核。完成注册的车辆,进出校园时不收取停车费用。
第七条 长期为学校科研、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可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由相关部门出具入校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 外单位来校办事等公务车辆须经接待部门提前通知校门卫方可进入校园,并由接待部门视业务情况自行通过公务车辆减免电子账号予以减免,无减免车辆实施收费管理。
第九条 已办理登记入校的车辆不得转借他人用来进出校园。保卫处对登记车辆每年进行审核一次。
第十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车辆按沈阳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若进出时间在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15分钟后仍未驶出学校,按照沈阳市物价部门批准我校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四章 出入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服从门卫管理,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需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谨慎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非机动车应从专用通道进入校园,不得抢道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离校,必须主动出示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出于安全管理需要,门卫有权对出入校园所有车辆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类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因需要临时进校的工程车辆等,由相关部门向保卫处报备后,方可进校,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六条 本校人员电动自行车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外卖电动车、共享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无牌照车辆、改装车辆(包含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园内练习和试驾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对外来车辆实施问询、收费管理,询问确有需要进入校园的,经核准后,可以进入学校。
第五章 行驶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减速慢行,校园内限速30 公里/小时,重点路段限速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 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路口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注意观察,避让行人。
第二十一条 轮滑、滑板等设备不得在校内人行道、机动车道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生活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步行区域,机动车限时驶入,特殊情况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等问题,应事先书面报告,由保卫处根据其规模、交通状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重要活动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有序,保卫处有权对校园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所有车辆应按临时指定路线行驶、停放。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有序停放在校园内规划的停车场及停车位内。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所有道路两侧(停车位除外)、交叉路口、各楼宇人行通道、消防通道、道路及楼宇旁的绿化地带、广场地砖上禁止车辆停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在专用区域时,一部车辆只能占用一个停车位。
第二十八条 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如有特殊情况的,需按指定地点停放。学校原则上禁止内部车辆在校园内过夜停放,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停放的,报告保卫处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为保持校园整洁、美观和道路畅通,对于无人认领的废旧自行车,学校定期集中清理。
第七章 事故处理及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应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等候处理。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出现现场破坏及混乱情况。当事人对保卫处管理人员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车辆进出、行驶、停放均须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本人、通报所在单位、校内曝光、禁止校内通行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沈阳建筑大学校园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沈建保字〔2015〕25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